藏晖室

古代时刻计时法

隋《大業曆》(597年~618年)以來,十二時制與百刻制二者配合運用日益明顯,每刻細分的數目必是12的倍數,有每刻是二十四分或六十分,其中大都採用一刻是六十分。又因隋唐漏刻發展上已使用多級補償式浮箭漏,精度上也得到進一步的改善,提供一刻是六十分的客觀條件。 兩者配合的方法就是:「晝夜百刻,每刻是六小刻,每小刻又十分,故晝夜六千分,每大刻六十分也。其散於十二辰,每一辰八大刻二小刻,共得五百分也。這是古法。」用法如隋《大業曆》在二十四節氣的日出日入時刻的記載,有卯八刻十九分和辰初刻五十分等。 到了北宋中期,一時辰已普遍劃分為時初、時正兩個時段,每小時得四大刻又一小刻,即《宋史‧律曆志》:「每時初行一刻至四刻六分之一為時正,終八刻六分之二則交次時。」到清初《時憲曆》(1645年~1911年)施行後,就改百刻為九十六刻,每時辰就得八刻(初初刻、初一刻、初二刻、初三刻、正初刻、正一刻、正二刻、正三刻),沿用至今。 午時三刻是何時 根據上述可知:在明末以前漏刻是百刻制時,一刻有14.4分鐘,則午時三刻是11點43.2~57.6分。清代的漏刻是九十六刻制時,一刻有15分鐘,因此午時三刻是11點45分至12點整。 有關午時三刻行斬之類的刑法,史料未有記載,而歷代刑法對於行刑的時刻也大多沒有明確的規定。目前掌握的較早文獻都是出自《古今小說》收錄的宋時話本,如第38卷〈任孝子烈性為神〉就有午時三刻處斬的記載,可補史料的缺略。這或許只是當時官府處理死刑的一種慣例,或者是寫書手法、說書表演的一種技巧與共識。 而根據古代的計時器和測量方式「立表下漏」,午時三刻行斬是有其科學性的。因漏刻是古人生活使用最普遍的計時器,在實用上,每天都必須根據圭表的表影指向正北方的瞬時(即當地真太陽時12點正)來校正漏刻的快慢,所以每日「午正」的時間最容易掌握,且漏刻箭尺上顯示的時間也最準確。因此,午時三刻除了表示上述的一個時間區段之外,在行刑時間上應是特指正午12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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